2011年河北省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9  |  浏览次数:8884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好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及时、足量、安全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1〕15号),现就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的配送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含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基本药物的配送由中标企业自行配送或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企业对中标基本药物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三、中标企业凡需委托配送的,每个中标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每个设区市范围内委托不超过5家经营企业,且在每个采购用户区域内只能委托1家经营企业进行本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配送。

四、选择配送企业要结合配送区域实际,根据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业务范围进行综合考虑。配送关系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配送企业不能履行配送职责需变更配送企业的,中标企业应提前15天到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五、中标企业或配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配送,急救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应照常配送。

六、配送药品时须使用省医用药械采购中心统一制式的药品验收单,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签字后,作为药款结算凭证。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药款,结算时应提供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网上选定的配送企业出具的发票。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

九、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对不配送、不及时配送、擅自变更药品价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