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关于公布《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1  |  浏览次数:6189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决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拟定《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见附件),作为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药品日常变更事项原则。现将《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予以发布,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处理原则及相关要求》

    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审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日常变更事项原则如下:

一、总则

1、本原则同时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社区药品集中采购。

2、中标成交结果公布之日后,采购中心不再受理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期间的质疑。

3、对于符合药品信息变更原则且递交资质审核合格的,拟不超过三个月处理公布。

二、可以变更事项处理原则

(一)采购期内,可以变更项目包括:

1、《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注明企业名称变更,不涉及生产地址跨省市变更的,可以变更生产企业名称信息。

2、国产产品生产企业整体并购或集团内品种调整的,可以变更生产企业名称信息。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企业名称变更的,可以变更投标企业名称信息。

4、进口产品变更投标企业的,可以变更投标企业名称信息。

5、《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企业名称变更的,可以变更配送商名称信息。

6、配送商不足3家申请增加配送商的,可以增加至不超过3家配送商。

7、投标企业申请变更配送商的,可以变更配送商。

8、进口分包装改进口,原产地未变,价格不高于原中标成交价的,可以变更生产企业信息。

9、国内生产改进口分包装,投标人未变更,价格不高于原国产中标成交价格的,可以变更生产企业信息。

10、跨国集团企业内申请变更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投标人未变更的,可以变更生产企业信息。

11、进口分包装产品变更国内分装企业,投标人未变更,可以变更分包装企业信息。

12、根据药监部门统一要求,产品名称变更、商用名变更、剂型描述变更、规格包装描述变更等情况,可以变更产品信息。

13、中标成交企业自主申请降低产品中标成交价格的,可以调整中标成交产品价格信息。调整后社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

14、申请废标的,网上采购平台将取消其采购资格,并按照公示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延长采购期内,符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变更原则的,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变更原则执行,其他可以变更项目包括:

1、原中标成交企业申请变更中标成交产品规格包装,且变更后中标成交价格折算的日均费用不增高,原中标价格比率不提高的,可以变更产品信息。

2、申请废标的,网上采购平台暂停其采购,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替补。

三、企业递交申请及资质文件要求

(一)申请文件要求

1、企业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符合正式公文格式(申请文件格式见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关于规范公文写作格式的通知”)。书面申请中须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产品信息、申请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特别是医疗机构项目和社区零差率项目应该分别注明。

2、企业须将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全部中标成交品种一次性进行申报。

3、填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变更/新增申请表》(附表1)和《社区零差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变更/新增申请表》(附表2)作为正式公文申请的必须附表。

4、除配送商名称发生改变由配送商提出书面申请外,其它信息变更,均须由中标成交药品投标企业提交变更申请文件。

(二)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见附表3:药品可以变更事项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列表

    附表3中所列“原则条款”与本文中所列“可以变更事项处理原则”一一对应。“资质证明文件内容” 中打“√”的即为该条款下需要准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企业递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鲜章)。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