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3  |  浏览次数:64037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医大总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对部分药物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组织专家与相关中标生产企业重新议价谈判的基础上,对部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议价谈判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 9月1日 起,全区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按照调整后的中标价格采购和配送中标药品。 9月1日 前已经购进的调价药品,由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根据规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备案采购等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县(区)药招办要会同监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区需要调整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