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报送旗县(市区)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组建进展和基本药物付款准备工作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  浏览次数:5021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卫生厅、食药局公告〔2011〕10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将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旗县(市、区)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付款。

为了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任务,自治区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于2011年7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的通知》,要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集中核算中心,及时归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根据采购合同、网采证明等及时付款,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同时要求旗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基本药物货款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采购正常启动。

目前,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经济技术标书评审,按照招标日程安排,在2011年9月30日前即可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企业和参与各盟市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将于近期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须要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旗县(市、区)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付款。为此,请各盟市卫生局就旗县(市、区)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组建情况及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卫生厅药政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盟市所属旗县(市、区)哪些成立了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哪些没有成立。如没成立,是否准备成立,什么时间可以建立起来。如组建了旗县卫生局集中核算中心,人员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做好了基本药物货款收付准备工作(填写附件1)。

二、没有成立集中核算中心的旗县(市、区),是否已经确定由其他单位承担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工作,是否已经做好收付货款准备工作(填写附件2)。

三、旗县(市、区)财政是否安排了基本药物货款周转资金,金额是多少,是否已经拨付到位(填写附件2)。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请各盟市卫生局形成文字调查报告,并填写附件两个调查表(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同时报送),务于2011年9月23日下午5:00前报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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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