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温馨提示(20110922)

发布日期:2011-09-22  |  浏览次数:63345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一、为做好我省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工作,提高采购集中度,降低配送企业的配送成本,河南省卫生厅已于9月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1〕23号),自2011年9月20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订单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提交采购订单,采购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

二、中标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中标药品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基本药物的质量、供应、配送负总责,有责任督促委托的配送企业将中标药品配送到位。被委托的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配送到位时,中标企业(代理人)有权变更配送企业。

三、配送企业必须对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提交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和确认,保证药品配送到位。原则上急救药品8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对配送不及时和配送违规的企业将依据县(市、区)卫生局提供的配送不及时和配送违规书面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所有产品的中标(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近期开展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供应、配送工作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采购、供应、配送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