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江苏省南京社区零差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8  |  浏览次数:6642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已在执行,与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相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上采购的零差率药品中,有部分品种供货价偏高。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必须重新报价的品种列于附表一,请供货企业做出响应。本次报价原则上以上述文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为基准,新申报的供货价扣率原则上不低于15%。

 

本次调价由供货人按附表二《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供货价格调整表》格式,于11月3日前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将及时在网上公示调价结果。逾期不报价的视为放弃继续交易资格。调整后的新供货价一律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在10月22日与公示日期间已经按原供货价开票的产品,由供购双方自行调整结算货款。

 

南京市药品集中托管中心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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