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点

发布日期:2009-10-27  |  浏览次数:8183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一 招标目录范围

1、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麻、精、毒、放等管制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除外)

2、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药品,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二 医疗机构

河北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

三 经办机构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四 报名条件

国产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

无 质量层次规则

第一质量层次

专利药品;1999年以来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药品;化学新药。

第二质量层次

原研药品(即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

第三质量层次

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00家企业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欧美认证药品;普通GMP药品

六 限价规则

1、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设置投标药品标底价。标底价应作为评判投标人投标报价、网上竞价报价和选定中标(入围)药品的重要依据。标底价可在投标前或开标后公布。

2、标底价应按以下办法设定:

1)参照本省和周边省(区、市)最近一期药品集中采购同一药品的中标价,取其相对低值设定。没有参照价的,可不设标底价。所参照的价格遇有国家调价时,应按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2)可以为每一生产厂家生产的每一品规药品设置标底价,也可以不区分生产厂家为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设置一个标底价。

七 报价规则

1、投标报价应以药品最小包装内的最小单位的单价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超出小数点后2位的,四舍五入。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在河北省医疗机构的现行供应价。按国家规定加成以后,不得高于国家规定零售价、企业自主定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3、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同包装的同一药品(指: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相同的药品),可以采用允许投标人对所有包装药品同时投标报价的办法,也可采用规定投标人选择其中一种包装作为标准品投标报价的办法。如采用标准品投标标价的办法,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不再报价,如标准品获得中标,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自动获得中标。

八 评审入围规则

(一)数据分流

1)将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相同的药品,按照不区分生产厂家划分为一个竞价组。

2)将同一竞价组中投标药品在3个(含3个)以上的,分流为评标药品,同一竞价组中投标药品在2个(含2个)以下的,分流为议价药品。

3)分组、分流完成以后,应按照《评标标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每一投标药品的客观得分。

 

总分
评价指标及权重
100
客观质量分(权重**%=**分)
质量标准(权重**%=**分)
质量可靠性(权重**%=**分)
生产管理质量层次(权重**%=**分)
第一质量层次
第二质量层次
第三质量层(GMP)
客观价格分(权重**%=**分)
S=40×(最低投标报价/P);S:某企业的价格得分;P:某企业的投标价格
主观质量分(权重**%=**分)
临床疗效(权重**%=**分)
安全性(权重**%=**分)
品牌知名度(权重**%=**分)
主管信誉分(权重**%=**分)
信誉等级(权重**%=**分)

分页标题

 4)应严格控制中标入围药品价格。中标入围药品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低于标底价。在经过一定的竞价程序后,如等于或低于标底价的药品数量,没有达到中标入围比例,可以选择部分临床必需但高于标底价的药品,作为限额采购药品列为中标入围药品。对限额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额度以内采购。对超限额采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每一竞价组中的药品中标(入围)比例

 

投标药品数
3
4
5
6
7
8--10
10以上
入围药品数
2
3
4
4
5
6
逢5增1

分页标题

 

5)在第一轮竞争性报价结束后,仍按上述相同办法遴选中标入围药品。如选定的入围药品数量仍少于各自入围比例,则依4)款相同办法,组织第二轮竞争性报价,依第1)、2)、3)款的相同办法遴选中标入围药品。

6)在第二轮竞争性报价和选定中标入围药品后,如入围药品的选定数量仍少于各自入围比例,评标药品则按第二轮竞争性报价从低到高,或按客观得分从高到低,或交由评标专家在高于标底价未能入围的药品中,选定限额采购药品,选定数量不得超过入围比例。议价药品则交由评标专家采用投票表决或量化打分方式,按比例选定入围药品。

7)对于临床必需、已入围品种不能替代的药品,经评标专家论证、与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并报请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也可选定为限额采购入围药品。评标专家推选限额采购药品,应采用三人以上提议、集体研究、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

九 配送规则

1、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自行配送药品的,不经上述程序,自动获得配送资格。

2、配送企业的配送区域分省、市两级。省级配送企业可实行覆盖全省的配送,市级配送企业数量根据各市的人口数量和用药总量来确定。每种药品的配送,生产企业只允许委托省级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省级配送企业可择优选择市级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配送。

十 企业需准备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

1、《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

6、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二)药品经营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

1、《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上一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6、生产企业的委托配送授权书;

7、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附协议约定的进口药品的名称、原产地、规格和数量复印件;

8、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三)药品提交的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2、《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药品说明书》原件;

5、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最新批次的省、市或厂检全检药检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品《口岸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6、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审批文件节选部分复印件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文件复印件;

7、药品质量层次证明文件:

 4)应严格控制中标入围药品价格。中标入围药品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低于标底价。在经过一定的竞价程序后,如等于或低于标底价的药品数量,没有达到中标入围比例,可以选择部分临床必需但高于标底价的药品,作为限额采购药品列为中标入围药品。对限额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额度以内采购。对超限额采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