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药品托管中心关于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6  |  浏览次数:8644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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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已经执行,我中心已将三级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中,发生过交易,供货价偏高的品种列于附表一,表列品种必须重新报价。本次报价原则上以上述文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为基准,新申报的供货价扣率不低于15%。本次调价工作由供货人按附表二《南京市三级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价格调整表》格式,于10月30日前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报价的视为放弃原入选资格。调价结果将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调整后的供货价一律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与公示日期无关。

未列入附表一的南京市2008年三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凡供货价与零售指导价格之差率低于15%的,相关企业可同期提出重新报价申请,以便日后交易。

南京市药品集中托管中心

附件:Uploads1/南京_南京市三级医疗机构已交易品种表及供货价格调整表 (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