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河南市焦作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3  |  浏览次数:9952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县(市)区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的通知》(豫联席办[2009]5号)有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焦作市第一次乡镇、社区中标药品目录中超出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自10月22日起统一按调整后价格执行,严禁超出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销售。

二、2009年焦作市第一次乡镇、社区中标药品目录中,质量层次标明“原研及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以及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国家基本药物,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中标价格执行;如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中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

三、各县(市)区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国家基本药物价格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焦作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