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09]197号)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和规格品,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经省物价局核定后补充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
吉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填写药品价格审批表(发电子版至邮箱:jlyjsp@163.com)(格式详见附件一);
2、代办人提供企业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二);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GMP证书复印件;
6、药品批准文件;
7、药品质量标准(正式文本格式);
8、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9、药品成本核算表;
10、药品样品(两个小包装)。
注:1、各生产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2、所有提交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申报。
4、药品价格审批表(如是专利、原研、优质优价、单独定价)的品种做为基本药物的在备注上标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不予更改。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层;电话:0431-88589602。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Uploads1/吉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审批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