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3  |  浏览次数:51726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根据《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09]197号)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和规格品,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经省物价局核定后补充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

吉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填写药品价格审批表(发电子版至邮箱:jlyjsp@163.com)(格式详见附件一);

2、代办人提供企业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二);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GMP证书复印件;

6、药品批准文件;

7、药品质量标准(正式文本格式);

8、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9、药品成本核算表;

10、药品样品(两个小包装)。

 

注:1、各生产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2、所有提交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申报。

4、药品价格审批表(如是专利、原研、优质优价、单独定价)的品种做为基本药物的在备注上标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不予更改。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层;电话:0431-88589602。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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