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八区组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2251号),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格。价格调整按照以往各组管理小组专家规定的原则执行:
一、对于原供应价按照流通差价率顺加15%后不高于新最高零售限价的品种不再调整。
二、对于原供应价按照流通差价率顺加15%后高于新最高零售限价的品种,由企业重新报价。
三、对于企业重新报价后,新供应价按照流通差价率顺加15%后仍高于新最高零售限价的品种,以及截至10月21日17时仍无企业报价的品种,做暂停采购处理。对于企业重新报价后,新供应价按照流通差价率顺加15%后符合新最高零售限价的品种仍可采购。具体品种按照附件中执行。
我们根据上述原则,在交易平台上对药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修改,新的成交价和临时零售价将于10月22日开始执行。具体品种的价格及处理情况请见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调价文件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梦网)
Uploads1/先招字(2009)8号一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