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吉林省关于基本药物配送及签订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1-10-10  |  浏览次数:7351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1、药品购销合同的采购周期填写。
暂不填写。我省正式执行目录时间拟定为2011年10月17日。
 
2、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填写。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采购合同明细表填写。
包装:按中标目录中的包装填写;
单价:中标目录中的价格;
数量:暂不填写。
 
4、配送企业接受多家委托的,可否签署一份合同。
可以,但在药品明细表中,应按生产企业分别列表。
 
5、签配送协议递交资料时,中标通知书可不用生产企业加盖红章。
 
6、签订合同时,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盖章的,先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收集,然后中心统一处理,再行发放。
 
7、其他未公布中标品种,待目录公布后,正式委托配送并签署合同。现拟中标生产企业可与配送企业自行协商。
 
8、企业递交弃标申请书的,除已明确同意外,应按相关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9、中标企业自行配送的,应尽快领取用户名密码,并在10月13日截止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回复时间: 201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