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制度推行现状 让“目录”一目了然

发布日期:2011-10-18  |  浏览次数:67542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随着国家《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推进,两年半时间里,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WHO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政策框架》中,基本药物的遴选系首要工作。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也是从目录制定开始的,经过充分论证,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共307个品种。目录颁布和实施中,卫生部亦表示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增补,并执行国家基药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增补各省存差异  

  截止2011年9月,已公布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共27个省(市、区),未出目录的江西、海南等地也在进行中。笔者细看后发现:首先,各省增补数量差距显著,增补最多的超过500种,基药目录达800余种,增补最少的也有60多种;增补数量排前5位的分别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广东省。其次,八大类化学药在各省(市)基本药物目录中均有增补,但同一类药品在不同省市增补的数量差异巨大。再次,西药增补品种数占比高于中药,各省一致率不高,差异亦明显。

  北大一位教授针对19个省市的增补药品目录分析研究发现:在增补的2366种化学药、1447种中成药中,品种的重合率比较低,也就是说,不少药品都是该省独有的,别的省份并未增补。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相关负责人也指出,目前基本药物制度遭遇的首要难题,是基层希望国家基本药物种类能多一些,在地方增补目录中,不仅“增补”出现了“替代”的趋势,而且随意性过大。  

  品种多少为宜  

  WHO基本药物目录共312种,多数国家是200~300个品种,品规数最多不超过500种,此目录能基本满足临床近80%患者的使用。为何我国基药目录307种被各地“叫”不够?

  笔者以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少对基本药物的广泛宣传,各地对基本药物的认识程度不一样,混淆了常用药和基本药物的概念,把基本药物等同于常用药;二是各地增补基本药物的标准不一样,宽严度的把握不均衡,导致结果差异显著。

  分析各地基本药物的销售量发现,各地为保障地方用药水平,增补的价格高的药品往往最容易成为销量领先者。在西南某市的《基本药物目录补充目录(2010年版)》中我们看到,共增补药物205种,属于医保乙类的占90%以上,其中高价药占比约30%,这部分药品从按一定比例报销转为全部报销。  

  规范目录使用  

  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基本”是政策核心。如果随意增加数量、增加品种,或倾向于高价药品,就是挑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家目录演变为地方品种的目录,才能够保证国家基药制度在执行中不走形。

  人人享有卫生资源,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保障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合理用药,保障质量和安全,是施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鉴于各省市目录增补中发现的新问题,在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3年调整期即将到限之际,重新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势在必行。可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改善。

  ◆按照我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遴选原则,将目前307种基本药物中临床不用或少用的部分品种调出,增补部分各地增补目录重合率高的品种。

  ◆规范各地增补数量。增补的数量与医保目录相联系,与使用比例和应用限制相联系,即规定增补甲、乙类品种的比例,规定使用的比例,限定使用的范围等,避免增补药成为基本药物的主体。

  ◆目录增补既要考虑区域经济水平的不同,也要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不能加剧各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落差,要尽可能保证基本医疗的公平,这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处理好基本药物目录、“新农合”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等三大目录的关系,区别临床常用药与基本药物。同时确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量比例,适当增加部分医保品种,以保障临床需要;由医疗机构在医保目录内自行选择,这样既可以避免基药增补中的“公关”和权力寻租,也可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继续加强对基本药物相关知识的宣传,消除“基本药物不治病”的民间错误观念,让百姓明白不是价格越高,疗效就越好,关键是对症。要让患者真正意识到,基本药物是既经济又保疗效的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