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河南省关于递交药品零售价格调整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9  |  浏览次数:5066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09年度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涨。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拟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进行适当调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来,国家、省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涨的河南省中标药品。

二、申报日期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过期不再受理。

三、递交材料

申报人需同时递交2007、2008、2009年度国家或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价格调涨证明原件,需加盖红色印章,只提供复印件的不予受理。

四、材料公示

对企业递交的材料统一整理后,通过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各有关申报人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该药品在河南中标资格,投标人两年内不得在河南省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