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2009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采领字[2009]5 号)中第一条第(一)款内容调整为:“生产企业的药品在“三省”(河南省、吉林省、辽宁省省直)最近一次招标中有中标价的(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以“三省”中标价的平均价为该产品的限价,同厂家的其他规格按照差比价计算。”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