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出厂价格的调查办法等文件,此举旨在严打当前药价市场存在的暴利现象,也是对此前央视报道——“部分药品出厂价高2000%”——的回应与反馈,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对基药利好,对流通价差大的暴利药利空。
该文件指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是国家发改委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文件将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来看,本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要求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并提供企业声明书、法律文书、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包括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销售政策、财务核算资料。
药价扭曲的幕后推手
“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天价药”屡屡被曝光,令人纠结。
尽管这些年舆论将“看病贵”的根源指向“以药养医的机制”,但医疗界却似乎异常委屈,且愤愤不平。
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政府,到底谁才是“天价药”的幕后推手?
对于药品的利益分成,曾广为流传着一个比例:按照占批发价的比例,一般药品的出厂价占20%、国家税收占13%、挂靠医药公司的配送费占5%~8%、代理经销商利润占10%~20%、医药代表利润占10%~20%、医院顺延加价15%。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生产企业很委屈。2010年,国内制药企业的含税利润只有10.5%,而跨国制药企业息税后利润在25%~30%。”从这条利益链上看,药品生产企业获益并不丰厚。
一些观点则将药价虚高的根源归结为“过多的中间环节”。
但早在2006年前后,作为主要中间环节的医药商业企业就开始疾呼进入“微利时代”,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1%,这个充分市场化的领域不存在暴利。
至今,人们还能在一些研讨会上听到熟悉的质问:“让监管部门一味地压缩中间环节试试,看最终受伤害的是谁?”
那么,药价虚高扭曲的症结究竟在哪里?“药价虚高”的矛头不断略有变换,但有一个矛头一直没变——“以药养医”的机制。
大致的逻辑是: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患者与医生形成了主体和代理人的关系,由于高价药加成后获利空间大,激发医疗机构对高价药的偏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乐于迎合,于是价格越高的药品在医院越好卖。药品采购和销售上的双向垄断,使得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左右了药品市场的发展。
矛头也指向了“拿回扣的医务人员”。有人爆料医生的回扣占零售价的20%~40%。多年来媒体曝光的医生拿回扣案例一次又一次让人大跌眼镜。
医疗机构始终保留不同意见:药价太低我们敢用吗?价格不是医院定的。此外,药品采购是政府主导,药品加成15%是政策规定的,政府给医院的拨款只占医院年开支的7%。
很难从医疗机构管理者发言中听到“以药养医”,他们充其量认同的说法是“以药补医”。
究竟谁才是药价发“虚”真正幕后推手?
有人也将矛头指向政府管制,因为一些部门不仅监管不力,同时部门间存在监管“缝隙”。
这些监管“缝隙”和监管不力,以及机制不完善,给了企业多种回旋空间,“变脸药”、“特权药”不断出现。
比如,按照我国目前的药品定价机制,除了要考虑企业成本和利润外,还存在着对各方面的认定,这些认定派生出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首仿药⋯⋯这些认定来自于政府不同部门,但是都会与价格挂钩。
有关医改的争论中,药价管制一直是焦点之一。药价究竟是要听政府的,还是要听市场的?政府降价究竟有没有用?
很多人以美国对药价管制较宽松为据,但也有专家指出美国有一套较为严密的机制约束着药价扭曲,比如医保付费的约束。
在国内,并不缺少支持政府管制医药价格从而控制医疗支出的事例,但是企业界和绝大多数企业界人士反对干预:控制医药价格上涨并不等同于控制医药支出上涨,非管制药品的价格或者其他医疗服务成本上升可能抵消政策干预的作用。
大部分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也不主张政府对药价进行干预。
比如,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等人2008年的一项研究结论认为:政府干预政策的确降低了价格,但医生会通过调整药品使用结构来应对价格管制,大大削弱政策干预的影响。
目前,我国政府对药价管理总的原则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定价药品虽然数目少但一般用量大。官方数据显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占22%左右。
暗箱操作的药品成本
根据我国政府药品定价机制,药品定价根据成本加利润进行定价。利润是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成本究竟是怎样水平?在国内外,药品成本都称得上一个暗箱问题。
国内约97%的化学药是仿制药,因此理论上说企业的真实成本相对较为容易掌握,更加复杂的是有着专利药的外资制药企业。
一个在国内外制药业广为流传的数据是,一个真正的新药通常要用8~12年的时间,在5000~10000个化合物中才能最终筛选出一个有效的专利药,总花费约在8亿~10亿美元。
这几个数据在业内广为流行,即便我国大多数从没有研发出严格意义上专利化学药的企业也都以此为论据。
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工作了20年、1997年被《时代》杂志提名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25人之一的玛西娅•安吉尔(Marcia Angell)博士,在本世纪初写成《制药业的真相》一书尝试撕开全球药价黑箱。
在书中,玛西娅·安吉尔近乎石破天惊地揭示了“制药业的真相”,比如多数药物的真正成本平均在1亿美元之下,所谓的8.02亿美元成本(十几年前的说法,现在都认为需要10亿美元左右)是个“虚构的数字”,这个数字最初是在2001年11月30日费城的媒体见面会上,出自一群受制药公司资助的经济学家之口,该研究的原始数据也都由这些公司提供;绝大多数的“新药”根本就不新,大多情况下只不过是制药公司在对旧药的“模仿性创新”。
玛西娅·安吉尔认为,制药业巨头离最初的崇高目标渐行渐远,现在更多地关注股价并对其股东负责,变成一个巨大的营销机器而非创新机器。
大量的投资不是用于生产更多的创新药品和降低价格,而是进行公关、游说政府减少价格管制,以及钻法律空子延长专利期。
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明确调查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级定价范围内药品开展的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需要,在本级定价范围内选取部分药品对其生产企业调查指定期间内的出厂价格等情况。
第七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 2 -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声明书,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劳动合同等。
(三)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包括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等。
(四)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五)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药品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整体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 个规格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销售政策相关资料,按以下情形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一)自主销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组织对零售单位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二)代理销售。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代理药品生产企业对零售单位开展销售推广活动。
(三)委托加工。是指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由委托方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四)其他方式。不同于上述情况的其他销售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通过审查销售明细账、“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等,核对调查药品的销售数量和收入;通过审查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核对调查药品销售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根据销售明细账核对调查药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厂价格,按调查期间内所有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厂价格,并通过抽查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的方式核查出厂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审核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三)和《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附件四),对审核情况与企业填报情况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就调查情况及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企业持有异议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可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调查药品未销售、生产方式或生产企业变更的,调查人员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提供说明材料;对未分品种核算且采取手工记账方式的企业,可选取销售数量较大月份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结束时,调查人员应以被调查企业为单位整理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二)经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和《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
(三)调查药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四)抽查的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复印件。
(五)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复印件。
(六)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其他说明材料,包括企业对调查情况及结论的意见、特殊情况说明等。
第十九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人员负责调查的药品及企业基本情况、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调查材料。
第二十条受委托开展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单位,应对调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填写《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汇总表》(附件五),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药品调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后形成书面材料,并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5 -(一)客观、公正的开展调查工作,对有疑问的数字或情况要当面核实准确。调查人员与具体调查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调查无关的资料;不得复印、持有调查资料供个人使用;不得对外披露调查企业任何资料和数据。
(三)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调查企业采取拒报、虚报、瞒报等方式不配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