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药价的形成?

发布日期:2011-11-26  |  浏览次数:5673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目前的“以药养医”、“医院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价15%”的政策下,判断药价是否可下降的依据是“医院的药品利润是否有下调的空间”?如果没有,那么意味着:即使强制限价也必然导致该商品被替代、或通过其他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目前我国的医药市场,其本质是医院垄断药品需求的市场(患者作为直接的消费者的选择权被医生所控制,所以消费者的用药需求也就被医院所垄断)。在这一市场中,真正交易的不是“药品”,而是“需求”,即医院作为垄断者向医药企业供给其所掌握的“需求”。在“以药养医”的现行体制下,药品的总价格并不取决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和利润,而是取决于医院维持运转和追求利润所需的资金。只要医院所需资金水平上涨,那么药品价格就必定随之上涨。医院卖出药品的总价格,也不决定于药品的进价水平,而决定于所有消费者的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只要消费者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在上涨,那么药品价格也必定随之上涨。

正因为医院药品售价是由所需资金及患者支付能力所决定,在医院对药品的加价率限定在15%的前提下,医院药品价格必定是先确定向患者的索价,而后再根据加价率、反推进货价格,当所需进价远远高于药品出厂价之时,只得借助中间环节(“招标平台”之类)来推高进价。可以说,药价虚高,是“以药养医”和“15%加价率”制度的必然结果。

在这一背景下,医院垄断性地分销其“需求”的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表面上医药代表寄生于医药生产企业,实质上寄生于现行的医疗体制),使得药品交易过程就如同建筑市场中的“层层分包”。医药企业得到一定的订单后,只得到整个价值链上的很小一部分,却承担着药品生产质量的全部责任。以盐酸奈福泮注射液为例,生产成本仅仅每支0.32元,中标价竟然高达18.49元,医院零售价:21.26元。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药品价格畸高,但大部分利润被医疗回扣、招投标公关费提成等中间环节“吃掉”。

“以药养医”制度的改变是根本途径,但短时间恐怕难以实现。在现实条件下,笔者主张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高药价的问题:

(1)修改目前医院以进价为基数加价15%的政策,改为以生产成本为基数加价150%。以成本为1元的药品为例,如果医院希望获得1.5元的利润,在目前15%的加价率下,必然通过中间环节把进价抬高10倍至10元,才可以11.5元出售,获得其1.5元的目标利润。与其如此,不如直接允许医院加价150%,让其以2.5元出售,此时医院获得了其目标利润,药品价格也大幅降低,相比当前的定价机制消费者能够获得较大的实惠。

 (2)从追诉、追缴商业贿赂着手,坚决打击药品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活动,是实现上述制度改变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部门的介入。由于大部分药品高价是以商业贿赂为手段实现的,所以对其进行打击和取缔是有法律依据的。追缴商业贿赂,要比单纯的行政限价合理和有效。药品限价有悖市场经济之嫌,而且不可能对过去不合理的高价问题有回溯力,也不能起到对未来的企业行为有引导或警示性作用。而通过追诉商业贿赂问题,于法有据,因为存在商业贿赂的交易过程都是非法的,对其非法收入应予追缴,所以对过往的问题有回溯力,也对未来企业、医药代表、招投标平台、医院乃至医生的行为都有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