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安徽省关于《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

发布日期:2009-12-11  |  浏览次数:6070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发布后药品企业反馈的情况,经研究决定:(1)企业接受《采购目录(暂行)》公示稿中的采购限价,并补交“同意采购限价、撤销原来调价”申请,现恢复相关品种纳入《采购目录(暂行)》;(2)企业不接受《采购目录(暂行)》公示稿中的采购限价,并补交“删除”申请,现将相关品种从《采购目录(暂行)》中删除。现将变更后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予以公布。
附件:《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