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的60种药品限定最高零售价

发布日期:2011-12-07  |  浏览次数:8202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头孢替唑0.25克(瓶)的注射剂最高不得超过10.4元,加替沙星100mg:2ml支型注射剂最高价格不得超过17.20元,藿香正气滴丸2.6g×4袋,每盒滴丸最高价格不得超过4.8元……

昨日,吉林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第一批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对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同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中标价格调查以及区域省际间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衔接的基础上,决定制定和调整增补进省医保目录的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规定,此次附表中未列的规格,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相关资料报吉林省物价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各医院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此次设定的60种药品最高限价将从2011年12月7日起正式执行。通知要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调整,按其公布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