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联络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2010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要求企业递交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无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记录的证明,已经递交原件的,可由法定代表授权人本人于2009年12月19日以后到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领回,已经递交的复印件、影印件不予返还。
特此通知。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