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此次集中采购的药品按照如下办法准备和递交物价文件:
一、政府定价药品的确定
从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2005]1250号)中查询确定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是否列入《吉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查询时必须按药品注册批件上的通用名(西药化学成分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剂型单列;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查询,用商品名查询无效。
列入《吉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药品(西药不分剂型,中成药包括剂型)。
如果在《吉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查询不到,且不是专利药、一类新药、二类新药、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计划内避孕药具或计划免疫的药品,则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二、政府定价产品的物价文件准备及递交
1、政府定价药品若是在 2001 年 5 月 20 日之后国家及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正式统一价格或统一临时零售价格的(其价格以时间最新的为准),只需递交最新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文件的文件头及包括相应产品的部分,相应产品部分请用特殊颜色标记)。
2、政府定价药品,2001 年 5 月 20 日之后国家及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价文件中有该通用名的药品,但剂型规格不同的,属于“政府定价文件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向吉林省物价局提出物价备案申报。申报地址及需要准备的资质证明材料见本文件附件《政府定价产品物价申报办法》。
政府定价产品正在办理物价申报的,可先递交现有物价文件,在应在标准信息公示前补交吉林省物价部门出具的正式物价文件。
3、政府定价药品若是在 2001 年 5 月 20 日之后国家及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公布正式统一价格或统一临时零售价格的,递交产地省物价部门发布的物价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市场调节价产品的物价文件准备及递交
如果在“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查询不到,且不是专利药、一类新药、二类新药、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计划内避孕药具或计划免疫的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产品,按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监[2005]646号)文件执行。企业无需办理物价备案手续,只需提供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的价格依据复印件即可。
吉林省物价局网站已正式开通,网址为http://wjj.jl.gov.cn,有关药品物价的问题请关注吉林省物价局网站“医疗和药品价格”栏目。
附:1、政府定价产品物价申报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
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2005]1250号)
4、增补进入吉林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5、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646号)
附件:吉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