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疆关于递交自治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承诺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3  |  浏览次数:8651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关于递交自治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承诺函的通知

各自治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将于2012年元月启动。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1〕4号)的规定,自治区及各地(州、市)通过统一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勾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工作前必须递交基本药物配送承诺函。请各自治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于12月25日前,按照附件下载并将填好的的配送承诺函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中标配送企业承诺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各地(州、市)增补配送企业承诺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 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