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1〕17号)

发布日期:2011-12-14  |  浏览次数:8660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1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1〕1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部属,今年我厅在全省选择3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监测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深入追踪了解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情况,更好地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我厅决定将监测点工作正常化,形成有效的监测评价制度。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测评价点。在全省选择南京市下关区宝塔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0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确定为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定期开展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补偿等各环节情况监测,评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以全面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为主要内容,通过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补偿等情况的监测,动态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监测评价指标见附件2)。

  三、实行每月监测报告制度。监测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报送监测指标数据,指标中的基本信息在第一次填报后,没有变化的不需每月填报,有变化的填报变化情况;其他内容根据每月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填报。各监测评价点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报送至我厅药政处(邮箱yaozc@jswst.gov.cn),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监测评价点的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实行。

  四、落实监测责任。省级监测评价点的建设,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为省级监测评价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月报送本单位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所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及填报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报送平台,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及监测数据进行检查、核实、汇总和分析,定期发布监测评价报告,并对监测评价数据填报工作予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监测评价点的建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监测评价点的工作给予检查指导,督促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监测评价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全面负责监测评价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能够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体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实效。要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制度,根据监测指标,分类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建档,一类一盒,一项一册,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电子档案,提高信息化水平。

  为方便工作,加强联系,各监测评价点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与我厅药政处的联系。请各市将监测评价点联系人名单(登记表见附件3)于12月16日前报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陈菁钰

  联系电话:025—83620914(传真)

  附件:

  1、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名单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2011版)

  3、省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联系人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