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19)
各市(州)卫生局、经信委、省基药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是治疗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挽救危重患者生命的必需药品,在诊疗救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经信委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当地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保证临床用药。
二、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经信委负责定期(每年2次,1月、7月下旬)将辖区内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需求数量、当地储存和储备等情况,经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报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卫生厅、省经信委审核后交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公布。
三、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省级短缺基本药物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并公布全省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相关信息。各地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出现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短缺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计2012年8月建成省级短缺基本药物信息平台,平台建成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报送,建成后采用网络直报)。各地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调整优化传染病治疗药品的库存,确保群众用药需求。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省药械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厅 省经信委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实施,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分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难以满足需要。为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
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库存或难以采购到的临时急需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证使用。
四、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商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五、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
对用量小、企业生产不盈利的短缺品种,研究通过定点生产或省际联合采购方式集中生产,以稳定药品供应。卫生部将对定点生产的品种进行严格遴选,限定为市场需求量小但又难以替代的少数药品,汇总各省(区、市)年度使用需求数量,配合有关部门遴选定点企业,其他药品仍通过集中采购机制引导生产销售。各地采购机构按照汇总的数量与选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六、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加强产需衔接,重点监测紧缺原料药和中药材等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等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短缺药品生产能力,保障临床需求。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本着为人民群众及时、充分提供安全有效药品的原则,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做好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