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9  |  浏览次数:6090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渠道

全市基本药物及非基本药物均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电子平台交易,采取电子挂网交易方式统一采购。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全市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

二、采购方式

(一)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成立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加入联合体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基本药物服务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联合体职责;并保障场地和工作经费。联合体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三)联合体负责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负责组织推荐本片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区县(自治县)的药品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负责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基本药物电子购销合同;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并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进行货款支付;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

三、采购范围

(一)联合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选择采购品规和厂家时,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药原则,选择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确需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应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统一选定。

(二)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合理选择使用药交所《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对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允许联合体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

(四)各区县(自治县)联合体统一采购的每种药物(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应本着降低配送费用的原则,在选择具体药品品规及厂家时,优先采购进入药交所交易平台挂牌的疗效较好、价格较低、配送方便的药品。

四、配送推荐

(一)药交所公开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会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

(二)联合体组织其成员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从公开的会员中投票选择10家配送会员。

(三)药交所对联合体推荐的配送会员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卖方会员从联合体推荐的 10 家配送会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会员,签订委托配送协议。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时,只能选择与卖方会员签订了配送协议的会员。

(六)被推荐的配送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基本药物配送资格,且配送范围覆盖联合体所在片区;

2.经营范围能够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3.配送网络能够覆盖联合体所有买方会员;

4.在药交所公布的药品配送考核中情况良好,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5.自愿签订《重庆市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

(七)药交所对各联合体推荐的配送会员名单及最终签订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的配送会员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

五、货款结算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联合体要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采购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货款支付时间从收票之日起不超过60天。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汇缴和支付采购货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三)由人力社保部门从医保基金中向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并按月审核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仍有困难的,可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申请使用药交所药品交易周转金,并由当地政府贴息。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

六、组织保障

(一)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市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和统一考核。

(二)药交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买、卖、配三方会员参与基本药物采购的全过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交易监管平台,实行网络实时监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买、卖、配三方会员相互监督,任何一方发现其他各方有不履行合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药交所举报和投诉。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成立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兼任。要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统一部署和实施,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四)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实行定期考核。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