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现状评述之在调整改变中趋同

发布日期:2011-12-27  |  浏览次数:5079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发布消息称,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药制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有目共睹,但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也不少。诸如基药目录的数量是否可以满足基层临床需要、如何增补、增补多少;招标如何科学进行技术标评价、如何量价挂钩、中标的标准如何确定;基药使用范围、标外采购如何解决、使用的数量与计划的巨大差异、基药补偿不到位等。

各种迹象表明,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将有一个缓慢上量的过程,且可能在2012年出现爆发性增长,这取决于2012年基药政策的调整和变化。近期各地的有益探讨,也许会成为未来基药制度的风向标。

一是目录的调整以及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扩充。

目录调整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但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目前的307种加上地方的增补品种,已足够适应基本需求,基药不是常用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应该配备适量常用药。也有观点认为数量还是太少,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配备基本药物。作为基药率先试点的安徽省,向乡镇卫生院开发5000余个非基药品种,抑或是一种调整方向。

 二是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药。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江西、吉林、河南、四川、青海、山东、河南、贵州等省规定了基药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备和使用要求。11月下旬,安徽省颁布《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的通知》(【2011】806号),规定全省范围内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的307种)作为首选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鼓励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从上述规定看,其实施力度也是最大的,抑或成为基药使用范围的一个政策调整参考。

 三是招标主体的选定。

“谁出钱,谁招标。”自新医改方案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在业内争论不断。2012年起,上海药品招标主体将发生重大变化,由医保局代替卫生局开展相关事务,由某医院发展中心负责医用耗材的招标。此种做法也在其他省份酝酿。虽然业界对于是医保部门还是卫生部门进行招标褒贬不一,但此种有意义的探讨,代表了一种改变,用以探索解决现行招标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是针对基药价格的加成管制。

零差价的基药加成管制政策是与基药制度的推行伴随发展的。经3年新医改,零差价政策只是解决了基层明收入的问题,而暗中的利益链并没有打破,继而在基层医疗机构出现了与高端医疗机构一样的价格越高销量越大的现象,“红包现象”也在向基层渗透。另外,随着基药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同一地区出现了相同基药产品不同的价格管制的情况。笔者认为,随着药价机制从生产成本到临床价值的转化,一定会对现行的顺价加价、差别差价、零差价等药品加成政策进行调整,以便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五是基药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各地在开展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普遍反映难以保证基药质量,尤其是2011年双信封规定动作的大范围实施,各省困惑于没有对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价的统一标准,严重影响评比的公正性。为此,相关部门、协会正共同就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展开研究,未来建立对基药生产企业的5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的评价思路亦出台,质量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企业发展与抗风险能力、创新能力、诚信与社会责任等5方面指标,抑或成为技术标评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