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歇业带来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12-29  |  浏览次数:7331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我药店的房租大幅度提高,实在无法承受,只能不签续租合约,而且被房东要求几天之后搬出,可是我目前又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能不能申请歇业一段时间,等找到合适的店面再营业?”一个苦恼的药店老板问笔者。那么,药品零售企业能不能申请歇业?歇业有没有时间限制?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歇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作了以下思考。  

可参照公司法  

笔者查阅了药品及药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明确针对药品零售企业歇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零售企业歇业是不是属于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情形?笔者认为不是,歇业应该理解为中止经营药品而不是终止经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根据此规定,公司是允许停业的,而停业的时间限制为6个月。虽然许多药品零售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但也有营业执照,故笔者认为药品零售企业可参照此条规定申请歇业,而时间限制也以6个月较妥。 

 交回经营许可证  

为了防止在歇业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发生遗失、出租和出借等情况,歇业的药店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并及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需恢复营业的,发证部门经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发还《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方可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在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应当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妥善处理未销售药品  

 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论是《药品管理法》还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的储存和养护都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生物制品等,更是对储存条件要求苛刻。企业既然申请了歇业,那么必定是有一些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文章开头所说的经营场所需要变更或人员缺乏等原因,这些原因可能会使药品无法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储存和养护要求。故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歇业药店未销售完的药品切不可掉以轻心,应要求企业妥善处理,如将药品退回购进的商家,有些近效期的药品能够销毁的就销毁,不可任由企业将药品随意储存,等恢复营业时又将这些药品拿来出售。

在药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前,经营企业出现暂时无法营业而需要申请歇业的情况可能会时常出现,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好药品零售企业歇业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