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该规定提出,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针对政策影响力较强的外资和合资企业,该规定对其政府事务活动也首次单独给予关注。该规定指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本次规定尤其强调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担任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据了解,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