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卫药(2011)21号)

发布日期:2012-01-11  |  浏览次数:5060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宁卫药(2011)21号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促进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保障群众基本药物公平可及,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公立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群众在各级医疗机构公平获得国家基本药物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也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二三级医疗机构联动采购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药事质控委员会职能,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指导临床科室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确保基本药物各项政策在我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有效执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全市政府办二、三级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认真梳理与基本药物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在用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用基本药物非中标产品实施联动采购后,原则上二、三级医疗机构不得继续采购。未列入本次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省卫生厅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目录),其2012年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通用名计算)的比例:综合性二级医院不少于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的80%、三级医院不少于70%;中医院按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医院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综合性二级医院不低于25%、三级医院不低于15%,二、三级中医院和专科医院不低于10%,并随着综合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
    三、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考核体系。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开展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应用指南培训;鼓励医务人员优先、合理选用基本药物;引导群众正确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监督考核机制,并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市卫生局、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将对各区县、直属各医疗机构网上基本药物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各项工作,要自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采购、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药物联动采购工作,促进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药事处反馈。联系人:李正斌,电话:83633600。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精神,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即将进入日常采购阶段。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根据《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现就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公立医院改革密切相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我省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有利于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保证基本医疗公平可及;有利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有利于满足患者用药需要,兼顾不同人群需求;有利于规范药品使用,促进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模式,重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促进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明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既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同时也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未中标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执行相同评审分组(质量要求)中标产品价格的,可以进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已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再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升。各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并随综合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我厅将适时明确规定比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少数特殊需求药品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四、认真组织基本药物日常采购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在采购平台上分别公布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公布的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组织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认真研究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按规定要求选定需要采购的具体产品,制定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向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订单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和所购药品等进行审核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完成药品验收入库。

  五、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大力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把使用基本药物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要制定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花更多精力抓好落实,要明确处(科)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得到落实。要建立基本药物采购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定期考核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现场检查,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违规问题的,要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日常采购工作自2011年12月26日开始实行。各地要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做好药品和价格数据的切换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顺利进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  电话:025-8362091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