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1-14  |  浏览次数:8080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关于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决定宁药招发〔2011〕6号 
 

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

    近期,有部分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生产工艺改进、企业改制等为由停止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供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约谈、公示、实地核实等办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供货。目前,仍然有39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不供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见附件1),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中标后停止供货的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19个品规),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

    二、对中标前期供货正常,近期因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不供货的安徽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等30家生产企业(38个品规),给予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三)对主动提前申请废标的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生产企业(6个品规),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附件:基本药物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