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对通用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限价进行公示的通

发布日期:2010-01-15  |  浏览次数:6171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投标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通用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先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通知》(辽药采领字【2009】7号)文件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于近期开展通用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的招标工作,现对本次招标药品的限价进行公示(见附件),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限价制定严格按照2009年10月23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本次公示的药品限价为最小制剂单位限价(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分为两部分:一是用河南、吉林、辽宁省直中标价格直接计算(同规格不同包装产品取产品制剂单位平均价);二是用差比价规则计算出来的药品限价(通过计算得出的制剂单位中标价与制剂单位的政府零售指导价格/1.15做比较,取低值作为最终限价)。
三、河南、吉林、辽宁省直均无中标价的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参考河南、吉林、辽宁省直最近一次中标价的同层次同类品种的平均值计算。由于药品竞价分组情况目前正在公示,公示结束后药品竞价分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此部分药品的限价无法计算,待最终竞价组确定,全部药品限价统一公布。
四、本次公示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至18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周六、周日不休息)。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必须以《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述事项等内容(对零售价上调而需调整限价的投标产品,需厂家提供调价前后的物价证明文件,物价证明文件以国家发改委和辽宁省物价局的文件为准)。《申诉函》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可以递交原件也可以递交复印件或传真件。由于限价制定涉及复杂的计算过程,所以投标人无论是递交原件还是复印件或传真件,都必须在公示时间截止前派人将《申诉函》递交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6搂第一会议室,《申诉函》过期递交或直接传真将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24-23447719   23447720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