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为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效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物,下同)作为首选药物,在我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机制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的一个采购周期内,达到规定的配备使用比例。
(一)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比例
二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6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5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4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
(二)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基本药物中相应的专科用药品种数量配备比例不低于70%,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暂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并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普通大输液除外)和省增补药物商务标最低价中标产品应列入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在同一通用名下,其年度采购金额不得少于30%。因临床诊疗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使用同一通用名基层中标产品以外的基本药物,应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确定。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暂按现行药品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落实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扎实实抓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确保达到要求的配备使用比例。省卫生厅将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书、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贯彻落实。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出台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指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加强处方点评。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偿政策。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综合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措施,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合理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学习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开展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知识的全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医务人员合理应用基本药物的知识水平。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