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尚未配送基本药物采购订单进行撤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0  |  浏览次数:7166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尚未配送基本药物采购订单进行撤废的通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1月10日正式启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第一期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76家,318家生产企业参与基本药物配送;由于时值春节,企业压缩生产、物流不畅、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仍有库存等原因,有部分药品没有配送到位。

目前第二期基本药物采购已经结束,为保证已配送基本药物按时结算及以后各期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顺利实施,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截至2月6日尚未配送的采购订单进行撤废处理。

二、对不按时组织配送的生产、配送企业给予记不良记录一次的处罚。

三、对在规定时间不按时配送、拖延交货的生产企业,依据《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