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关于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调整配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0  |  浏览次数:5628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2年福建省关于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调整配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省政府闽政办〔2009〕14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闽食药监市〔2009〕34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第八批中标药品调整配送关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在行政配送区域内,可将所委托配送的品种由原配送企业调整到有配送资质的其他企业配送。

1、原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关闭、停业、歇业的;

2、配送企业主动放弃配送资质的;

3、因承担配送委托企业没有按相关规定履行配送职责,严重违反配送有关规定并经查实后,被取消配送资质的。

二、有的生产企业因中标品种少或有的配送企业因接受委托配送的品种少等原因,在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原接受委托和新接受委托两家配送企业自愿同意(盖章),并在不违反一个配送区域选择1-2家配送企业原则的,可以按规定调整配送关系。没有特殊情况,配送调整在一轮招标期内只能调整一次。

三、生产企业办理调整配送企业手续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承担新配送任务企业公章、原配送企业公章(因注销许可证、停业、关闭、歇业被注销配送资质和主动放弃配送资质以及有问题被查实取消资质的,不需原配送企业盖章同意),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一楼受理中心递交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二份。

各中标生产企业、承担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切实负起配送责任,克服困难,履行合同,保证安全、及时配送到位。

(注:咨询电话0591-87817394转865或105)。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