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业界不少人士“惊呼”:狼真的来了。甚至认为其杀伤力堪比“安徽模式”。同样,不少业界人士也对《办法》的出台保持了相应的从容与淡定。业内专家牛正乾表示,“如果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的思维方式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药价虚高的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改变。” 的确,笔者也认为,《办法》的出台降不了当前的高药价。
第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降药价。
《办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点明了目的: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因此,《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像“安徽模式”一样以遏制药价为目的。
第二,纵观《办法》全文可以发现,其基本上是以2010年《广东药品“三控”》为蓝本而出台的。
为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百姓负担,对药品控出厂价、控流通加价率、控最高零售价。但事实表明,“三控”没有起到“降价、控价”的作用。而《办法》对药价的控制力度比《广东药品“三控”》还要弱。其一,《办法》只是控流通加价率及最高零售价,并没有对出厂(口岸)价进行限制,这就给整个供应链提供了价格“调剂空间”来应对《办法》对流通加价率的控制。其二,对出厂(口岸)单价40元以下的药品,两个文件不管是对药品批发环节还是对医疗机构的零售环节的加价率(额)的限制力度都是一样的。但对于单价在40元以上的药品,《办法》的限制相对还宽松一些。
第三,高药价的根源在于药价形成的“两头”,即药品价格形成的审批环节及零售需求环节(尤其是医院、医生更钟情高药价),而不是流通环节。
业界一直认为,医改不改“医”,尽折腾药,控药价不抓源头,尽挤压流通环节,其结果只能是椽木求鱼,无功而返。
因此,《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降药价的作用不大,但有两个影响。其一,可能会引起药品营销模式的变革,因为流通环节的空间已被“限死”,只有在产业链上的各层级、各成员进行成本与利润的调剂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目前行业所通用的底价招商的利润分享模式将会被颠覆。其二,直接推高产业链上的成本,尤其是增值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