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中标企业委托配送中标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2  |  浏览次数:9425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根据《青海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中标企业委托配送中标药品通知如下:
    一、参加青海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企业,如不能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中标药品,需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转配送)。
    中标企业与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转配送前需签订转配送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转配送的药品名称、规格、包装材料等。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不超过5家。
    转配送委托书需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转配送委托书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二、如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配送中标药品,需要再委托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时,由中标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配送。
    三、中标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同时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附件:青海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转配送委托书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