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和省采购限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7  |  浏览次数:9963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卫生局、各试点县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基本药物安徽补充品种部分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0〕10号)、《关于琥乙红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0〕31号),《安徽省医疗机构临时采购目录》部分药品的临时零售价超过省物价局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见附表一),《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采购目录》中部分药品的省采购限价,超出省物价局调整后的零售指导价(见附表二),现根据文件精神,降低上述两个采购目录中涉及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和省采购限价。

    各试点县招标采购的上述药品,凡中标价高于调整后的省采购限价,一律降至省采购限价,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一并进行价格调整;凡中标价低于调整后的省采购限价,仍按原中标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