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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部分物价备案过期药品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9 | 浏览次数:8301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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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物价备案已过期的药品(详见附件),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山东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逾期没有备案的药品,将取消挂网资格。
咨询电话:0531-67873125,67873127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物价备案过期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