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关于正确选择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注意事

发布日期:2010-04-20  |  浏览次数:8206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正确操作和使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顺利选择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首先建立包含配送企业关系的的药品采购目录,此目录是进行药品交易的基础。

二、医疗机构在制订合同时,应从采购目录中选取药品及对应的配送企业,制订采购订单时,应从合同或采购目录中选取药品及对应的配送企业。

三、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出现了选中所有配送企业的情况,这样做不但影响了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关系,而且也影响了其它企业使用系统的性能。因此,请根据需求慎重选择和确定配送关系。一个月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配送关系,平台将自动删除。

四、2010年5月10日后,平台将关闭生产企业的配置权限和医疗机构更换配送企业的权限。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配送企业,需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057,0531-67873098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