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关于其它医疗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有关通

发布日期:2010-05-20  |  浏览次数:9068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规定,现将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流程通知如下: 

  1、 填写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申报表,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报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备案,由设区市卫生局审核。 

  2、 设区市卫生局将审核意见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网上注册和领取账号密码手续。 

  3、 学习并掌握“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规范,按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工作。 

  联系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057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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