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报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有关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号明电的要求,确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的供应商,填写《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情况表》(见附件),并于5月14日前上报辖区食药监分局,同时将电子版本(以企业名称为文件名)发至我局药品安监处邮箱(shfdaypaj@163.com)。目前市场上暂无产品流通的企业应提交有关说明,恢复生产前需上报《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情况表》。
我局将对企业提供的信息审核后在政务网(www.shfda.gov.cn)上公示。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