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
为保证全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平公正地遴选药品配送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遴选原则
遴选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面向全省公开进行;注重配送能力、质量管理、服务水平;从企业经营水平、现代化物流设施、企业规模、企业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2—4家药品配送企业。
二、遴选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条件。申请企业应为法人单位,申报资料中有关项目以登记或注册资料为准;药品经营范围应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申请企业应符合《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报表为准);
2.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2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县级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4.具有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7辆;
5.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县级医疗机构;
6.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7.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8.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二)企业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资质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4.经营状况资料: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年度纳税报表等有关能够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
5.基本设施设备资料:企业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药品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述场所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相关设施设备一览表,药品配送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等;
6.质量管理体系资料:药品质量管理文件、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学历、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
7.药品购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资料: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功能证明及说明资料;
8.诚信经营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工商、税务、药监、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9.申请事项承诺材料: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配送服务承诺。
以上所有证明性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媒体发布《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公告》。
(二)受理企业申请。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遴选申请。
申请企业应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至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企业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申请资料接收回执》,逾期不再受理企业申请。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按不予受理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遴选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申请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三)实地核实考察。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公示后,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企业的评价,形成考察报告,作为遴选评分的依据之一。
(四)抽选评审专家。在遴选时,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遴选评分。
(五)组织审评遴选。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在遴选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审评遴选。审评遴选过程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评审专家按照评分规则(由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最后根据所有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计算出各申请企业的平均得分。
得分相同的依以下顺序优先中选:硬件、软件管理等客观指标得分领先的企业优先;具备现代化物流设备设施者优先;上年度纳税额高者优先。
(六)公布遴选结果。遴选结果经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四、配送范围和周期
通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获得全市县级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药品统一配送资格。配送品种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配送范围由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县为单位,依据县级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山区县和平原县(区)搭配以及配送路线相对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2—4个配送片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配送片区,在遴选公告中公布。
配送企业的遴选周期原则上与陕西省药品“三统一”招标采购周期相同。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结果的排序予以递补。
五、解释和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