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14条还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则细化了开办条件。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做出具体要求(如营业面积、药师资质、人员数量、设置仓库等)。而各省、地(市)、县(区)均有自己的一套开办标准,导致各地药品经营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差别很大。
审批标准设置过高,群众的用药需求可能得不到满足;审批标准设置过低,又可能导致药店之间恶意竞争。以各地经济、人口、交通和实际需求等原因作为依据,设置不同的审批标准,并在审批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个别地区,同一时期开办的药企标准差别都很大。高于审批标准自然无可厚非,但如果低于审批标准却又堂而皇之开门迎客则令人难以接受。
“连续三年被评为‘诚实守信企业’,可以再申办一户药品经营企业”、“招商引资的企业可以在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等条件上予以放宽”……这些看似合理的借口,表面上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实质上是把制定的审批标准当成了“伸缩尺”,为不够开办条件的企业找借口、开绿灯。
标准不是“伸缩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担负着维护本地区良好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使命,还承担着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买到药、买好药的重任。在对申办药企把关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标准,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并将审批标准、程序、人员、时限一一公开,以方便人民群众共同监督。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将零售药店开办标准中的药师资格进行了明确,“十二五”期间还将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而完善的审批标准必将对行政许可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给予有力约束。(高会军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