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政策下的现实隐忧

发布日期:2012-06-12  |  浏览次数:5995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新医改实施3年多,成绩有目共睹,问题也层出不穷。为更好地推进新医改,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于目前林林总总的复杂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差别”的政策。如差别加价、差别定价、质量分层、差别支付等。“差别”政策深层次体现了国家由刚性向柔性政策的思路转变——柔性政策的宽容性和延展性更贴近实际,更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是理念和思路上的进步。与此同时,好的思路如何踏踏实实地落地,切实解决问题以体现公平?纵观目前的“差别”政策,笔者以为依然存在一些现实隐忧。

需要釜底抽薪

近年来,药品价格政策从统一到差别,又到统一,再回到差别,变化中始终体现“差别”。自1992年药品零售价执行批发价顺加15%的政策,2000年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采用了只管最高零售价的做法,医院可以按照招标价格购进药品,药品的加价各地区和产品不同,购进价格越低,医院获利越多。2006年国家正对各地加价不同的问题,出台了零售价强制执行实际采购价顺价加价15%的差价率管制政策,但由此也带来了价格竞争机制的失灵,“高定价、高差价”大行其道。近年来,相关部门又开始试行差别加价,低价产品高加价,高价产品低加价。

每一次的政策改变都是针对“看病贵”、“药价高”等问题提出,每一次都是为了平抑当时的主要矛盾。从目前情况看,差别加价较顺价加价、零差价等政策更符合实际,但这几种价格管制政策解决的都是药品明加价的问题,并没有触动深层次的药价虚高的暗流,只能扬汤止沸。但愿新的政策探讨可以釜底抽薪,彻底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状。

谨防老问题重现

国家2001年实施西药的单独定价和中药优质优价政策,2007年后未进行新的增补,价格体系至今仍在执行,药品招标中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也相对固定地成为一个质量层次。药品单独定价,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可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优质优价是对3家生产企业以上生产的质量较高、工艺领先的中成药给予一定程度的价格放宽,为此,相关部门于2007年建立了“中成药优质优价评选推荐体系”。

“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政策亦是药品价格政策中差别化的体现。由于近些年突出的药价虚高问题诟病颇多,被指为对高价药体系的维护和企业谋求高价药的手段,因此发改委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讨论稿)》中改换了提法,称为“差别定价”,并由广东省在2009年率先试点。2012年5月《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修订稿)》又一次征求意见,旨在促进药品企业研发创新,促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保障质优价廉药品生产供应,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之前部分企业为谋求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而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能否在差别定价中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差别的依据和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修订稿)》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上述原则无可厚非,关键还在标准的设定。应按照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指标确定出可以量化的标准,如果设置不合理,不能为行业所接受,会出现行业对“双信封”制招标中关于技术标标准的质疑。

同样,药品集中采购中通常将药品划分为3~5个质量层次,并确定了不同质量层次的价格限价,层次越高则价格越高。如过期的原研药依然处于第一质量层次,受价格保护,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大合理的。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一直都想制定出一套可以体现质量优劣客观的评价体系,但至今尚未出台。笔者认为,这不是因为质量标准难定,而是如果质量标准非要与价格挂钩,这样的一套标准所牵扯到的利益太多了。新GMP的核心是“药品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企业既往的获奖情况、荣誉称号、专利权等都不能视为质量的代名词,究竟如何平衡药品的质量与规定价格,将继续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差别”政策深层次体现了国家由刚性向柔性政策的思路转变,柔性政策的宽容性和延展性更贴近实际,更能按照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