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2012〕250号)

发布日期:2012-08-27  |  浏览次数:93642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2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2012〕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合川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启动医疗卫生机构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基本药物的通知》(渝卫〔2012〕61号)和《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员注册

  区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体)负责代表医疗卫生机构登录重庆市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

  二、确定配送企业

  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在药交所公布的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卖方会员中推荐配送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响应及时、到货率高的企业,以成员单位推荐得票数从高到低位排序,确定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为我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药交所备案。

  三、药品品规遴选

  (一)遴选原则。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保证供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切实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满足老百姓基本医疗的需要,降低老百姓看病用药负担。

  (二)遴选条件。

  1.药品品种规格符合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群的特点,能够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预防、治疗的需求。

  2.药品质量有保证,剂型适宜,自身作用肯定,没有严重的毒、副反应,价格合理,使用广泛,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配备。

  3.生产企业能保证供应,并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及其产品无不良记录。

  4.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和药品品种覆盖广的厂家药品;低廉品规、常用品规优先。

  5.遴选药品需结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

  6.补充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及服务功能;符合我区社区、农村疾病谱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用药需要;符合基层临床急诊急救用药需要;符合老百姓用药习惯;符合我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7.优先选择使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生产企业,合理控制推荐《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药品,原则上不选择《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高于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药品。

  8.本着降低配送费用,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原则,在选择具体采购品规及生产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企业的产品。

  (三)遴选范围。

  1.所选药品必须涵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的512种基本药物。

  2.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确需选择《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的品规和厂家,必须降低采购价格并说明选择理由,对其中高于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药品计入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数和采购金额,联合体将严格控制《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药物品规的选择。

  3.为保证不同群众用药需求,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选择30个非基本药物品规药品进行采购,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四)遴选程序。

  我区基本药物采购遴选程序为拟采购目录确定、拟采购目录药品价格谈判、签定买卖配三方合同三个步骤。联合体负责组织药物品规遴选和评审议价工作,代表各成员单位签订买卖配三方合同。

  1.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确定。

  (1)基本药物品规遴选原则。按照“一品三剂两规”的遴选原则进行推荐和选定,即每种药物推选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大输液除外)。每种规格只选择1个生产企业。

  (2)基本药物的品规遴选实行网上推荐。联合体成员单位组织临床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按筛选原则,开展挂牌品规的筛选(并在操作系统里如实填写所推荐品规药品的年度拟采购量及近期采购价,作为议价参考),独家品种应推荐药理作用相同相似的替代品种,推荐期为3个工作日。

  (3)拟采购基药目录的确定方式。联合体整理汇总后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不超过3个厂家的药品,列入我区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本地区生产企业的同品规产品直接列入我区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进入议价程序)。

  2.拟采购目录药品价格谈判。

  (1)议价原则。实行“价格双控”制度。即采购同种药品价格不高于药交所的挂牌价和我区近半年的实际采购价,坚持竞价和议价相结合;可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对不愿意降价的品种,可采取更换厂家、剂型、规格等方式,促使成交价在厂家挂牌价基础上合理下降。

  (2)价格谈判。联合体通过药交所提供的MCQ客服端发布议价信息,开展价格谈判。充分发挥量价挂钩的优势,对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中采购量大或价格偏高的品规进行重点议价,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最终选择回复价格最低的厂家药品列入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3)汇总形成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对未选入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的拟采购药品(厂家),直接列为我区基本药物采购备选目录,形成的目录报区政府,并由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3.签订买卖配三方合同。

  在厂家委托的配送企业中,由联合体确定不超过4家配送企业为我区合同配送企业,联合体代表成员单位签订买卖配三方合同。

  4.非基本药物采购办法。

  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层次、差异化的临床需求,联合体统一组织成员单位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按一品一剂一规的原则,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采购金额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品种剂型由专家评审后,其拟采购目录确定、议价、签订采购合同等执行基本药物采购程序。

  四、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按照《合川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参与评审的专家同一单位只能1人,评审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现场推选。联合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全程监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五、采购目录的增补、调整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及非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原则上在1年内不进行调整。如出现生产企业退市、违约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形导致合同中止,直接从我区基本药物采购备选目录中议价替补。新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不得违反“一品三剂两规”的原则),由成员单位向联合体申报拟采购品规,联合体统一报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原则上1季度进行1次(急救药品除外)。

  六、采购流程

  (一)统一订单时间。

  联合体成员单位除急救药品外,原则上每月10号、20号、30号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每月不超过3次。

  (二)督促订单执行。

  联合体督促成员单位在规定时间集中下达采购订单,对采购

  订单的合理性进行监管,同时对配送企业的响应和配送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及时收货确认。

  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收到配送企业药品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当日登录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并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七、货款结算

  (一)开立结算账户。

  联合体登录药交所结算系统,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交易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银商转账等相关协议,通过开户银行完成联合体交易账户与其银行账户的绑定。交易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二)落实预付资金。

  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医保基金向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并每月按时结算医保费用;财政、卫生等部门及时拨付各项补助经费给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及时足额支付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三)货款结算流程。

  1.收票确认。联合体成员单位要与药品配送企业共同协作,及时完成采购发票的送达和网上确认工作,以便及时结算货款。

  2.货款支付。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限时结算制度,在收票确认后45天内支付货款。成员单位交易货款在规定时间内汇缴至联合体交易账户,联合体再集中汇缴至药交所专用结算账户,通过药交所结算系统完成成员单位货款支付。

  八、监督考核

  (一)日常考核监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配送企业、生产企业三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监管,纠正其违纪违规行为或追究违约责任,区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重点督查。

  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纠正或查处线下采购、拖欠货款、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查处配送会员和卖方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社会监督。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买卖配三方会员的日常考核结果、针对买卖配三方会员的投诉举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或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