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IPO的两大折戟原因

发布日期:2012-09-10  |  浏览次数:85817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受医药企业进军资本市场步伐加快、医药企业IPO高市盈率等因素推动,医药企业谋求IPO的态度更为积极。然而,医药行业却是折戟IPO的高危行业。数据显示,在今年上半年27家IPO被否企业中,医药企业占据了12%的比例。因此,分析人士指出,医药企业除了要明晰IPO失败的原因之外,还需加强在每个关键运营环节上的法律监管意识。

两大折戟原因

医药企业上市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IPO的程序要求较多,除需符合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收入、资产规模上的要求外,还对股份制的时间和持续盈利能力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当前医药企业IPO被否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控能力弱和企业募投项目的效益性不够明晰。

内部管控问题频出:医药企业容易遭遇内控问题是行业普遍现象。内控的难度在于事故责任的人为因素过大,加上企业的行业特性,一旦出现负面因素,如药品安全事故等,企业在IPO中遭遇内控审核节点的可能性大幅增大。另外,由医药企业的内控压力偏大带来的社会影响相比其他企业更容易造成投资者恐慌,这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IPO成功率。对此,专家建议,相关医药企业应着重强调内控能力,将事故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并且及时澄清相关事故责任缘由,以此减少IPO节点。

募投项目效益性遭质疑:由于药企募投项目需要长期的科研时间,并且市场盈利能力不明朗,容易造成投资风险过大等结果。业内人士建议,药企应尽量细化募投项目,合理规划募投项目的经营能力、运行周期,以此获取发审委信任。而在IPO申请前期,应当注重通过其他渠道谋求公司成长阶段的长期投资,而不是PE在上市前所做的短期投资。同时,也需要把政府、药监会、审计、律师事务所、市场公关等多个层面的工作做好,要符合IPO及企业在生产、贸易流通等各个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六大触法环节

由于医药企业IPO的审查专业性较高,加上行业受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影响极大,因此,医药企业在IPO前应在每个环节上注意相关法律法规。

医药行业的特许经营: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其生产、流通等环节,均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严格管制,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如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等。

药品注册: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关证件后,并不意味着其就能随意地进行药品的研制与生产。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研制与生产活动,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医药企业须取得国家药监局对拟生产药品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只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才能进行生产并上市销售。

药品价格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医药企业对药品的销售价格,并不具有完全自主的定价权,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动,都会极大地影响医药企业的经营效益,特别是国家发改委最近几次大规模降低药品价格。医药企业要上市,必须要避免因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带来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营业前景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不是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药品销售:药品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而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实现上市。因此,医药企业要想迈入资本市场的门槛上市,则必须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委托生产:出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比较优势的考虑,很多医药企业会将其业务生产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其它企业生产。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医药生产企业的委托方必须具有与委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同时,委托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创新药都是由欧美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研发。我国医药企业由于研发投入少,创新能力不强,在创新药品研发、专利制药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数内资医药企业还主要是仿制专利过期药。要研发更多更好的新药和专利制药技术,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资料来自搏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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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前如何处理股权问题

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冲刺上市的过程中,大股东会都将其持股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认股价或直接为原始价,或大大低于同期PE进入时的公允价值。目前多数拟上市公司的高管入股未界定为“股权激励”,很少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股权支付方式进行处理。所谓股份支付,即公司用股权去支付工资,从管理费用中扣除,可以权益和现金两种方式结算。由于没有现金流出,股份支付有利于增加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

而这些拟上市公司未采用该准则的根本原因,是一旦按此种方式,绝大多数拟IPO公司可能面临着巨额亏损的风险,直接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此,确认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对拟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确认的话,往往导致报表很难看,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否则,容易在过会时成为被否的原因。

事实上,对拟上市公司来说,确定股权公允价值比较困难,能否简单以PE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格,也有一定争议。因为拟IPO公司在即将上市前一两年引入的创投机构入股,往往是以“价高者得”的方式卖出股权,由此确定的入股价格可能有一定的虚高,并非完全反映其公允情况,能否就此认定为“公允价值”依然有待商榷。

其实,拟上市公司为避免股份支付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可以考虑尽可能早一些进行股权激励安排,将股权激励安排在三年报告期外,这样即使记入当期损益,也不会对报告期内的财务有影响。尽可能安排PE在股权激励之后进入,如在报告期内进行股权激励安排,则尽可能让股权激励和PE入股之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至于多长时间没有定论,当然是越长越好。(著名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客座导师 马靖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