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医药广告被诉彰显法治威力

发布日期:2012-09-27  |  浏览次数:5115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近日,据媒体报道,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前不久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虽然目前尚未判决,但给广告界乃至媒体带来的震撼已经相当强烈,也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长期以来,虚假医药广告泛滥,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虽大力整治,但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笔者看来,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不力,尤其是处罚较轻,产生不了震慑力。同时,我国现行的医药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违法违规广告获利空间大,而风险成本较少,也是导致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虚假广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相关条款处罚。但在现实中,罕见有媒体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实例。

客观地讲,司法对虚假广告“网开一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刑法规定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但什么情况下才属情节严重,缺乏严格的划分和可操作的细则,于是大量虚假广告行为得以蒙混过关。更为重要的是,“虚假广告”这一法律术语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广告的夸张与虚假之间如何区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都没有具体予以明确,因而虚假广告罪也就很难进入司法实践。很多时候,正是由于“虚假广告罪”这一刑事罪名被虚置,对虚假广告最具毁灭性的打击力量被悬空,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医药广告才得以漏网。

再者,与虚假广告的现象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比较软弱。《广告法》虽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但是,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与其巨大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广告主即使因虚假广告受到查处,往往缴纳一点罚款后仍可继续“忽悠”,反正总有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为罚款埋单。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则一般只会受到公开点名等无关痛痒的处罚,这更是让相关责任人直接放弃了把关。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司法机关出台有关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解释,对何谓“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等进行具体解释。同时,司法机关要坚决克服司法不作为倾向,要像酒驾入刑一样依法严惩虚假医药广告,形成必要的司法威慑力。此外,司法机关还应严格依法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更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比一般虚假广告更具欺骗性,产生的危害性也更大。

可以肯定,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某种程度上为纷繁芜杂的虚假广告治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是监管和法律开始行动的有力证明,这已经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值得司法界加以研究,值得广告界、媒体界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