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对新农合补偿政策做出调整

发布日期:2012-10-09  |  浏览次数:8491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近日,洛阳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洛阳市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做出调整,各类起付线均低于省定标准。

    据介绍, 为提高新农合对参合农民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合理引导参合农民住院就医,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2012年前三季度新农合制度运行和历年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洛阳市卫生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洛阳市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做出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县(市)内二级甲等以下医院按照省新版补偿方案规定的县级进行管理,住院补偿起付线600元(省定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700元);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二级甲等以下医院按照省新版补偿方案规定的市级一类医院进行管理,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省定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

    建成区内二甲及三级医院按照省新版补偿方案规定的市级二类医院进行管理,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省定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

    驻洛省管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500元(省定省外和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3000元,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