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猫向老鼠询问如何才能捉到老鼠,狡猾的老鼠告诉了猫很多办法,猫一一试了,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后来鸡实在看不下去了,对猫说:“问计于鼠捉鼠,岂非无用乎?”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日前南方某省物价部门出台规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出厂价格(含税),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以此形成市场指导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这一政策不仅因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商业伦理而引起相关企业的非议,在实际效果上也有待商榷。
了解并明晰药品的出厂价格对及时掌握药品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于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价格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药品的出厂价格也就成为各级物价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但,通过强逼生产企业自报出厂价格这种方式掌握生产成本并形成药价信息参控体系,可靠吗?
稍微了解企业生产常识的人都知道,药品出厂价格与药品的生产制造成本有直接、密切的关系,而药品成本是企业的最核心机密,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关系到产品在市场上的最终命运。企业把自己的核心机密上报给监管者,而这个监管者最终要通过这些“核心机密”限定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价格、中标价格等,也就是客观上影响到生产经营者的根本利益——这听起来很有一些“天方夜谭”,但却在政策的高压下确实发生了。如果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是突然“短路”,面对如此“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结局只有一个:粉饰处理、弄虚作假后上报掺了水分的药品出厂价格。
这样有悖于商业伦理的“强逼式上报”,有意义吗?逼着诚信立业的企业家说假话办违心事,算什么呢?价格主管部门以此制定的指导价格,其“指导意义”又有几何?如果指导的初衷就是为了降低药品的价格,那么必然造成一种新的“药价虚低”,其后果不仅是药品生产企业的自主经营遭到沉重打击,整个地区医药产业的内在运行也将受到严重影响,这绝非危言耸听。
“新两个凡是”
其实类似自报药价的想法,五年前主管部门就曾发布相关文件, 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首次提出“制定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此后几年中多次下发文件要求企业上报成本。2011年11月22日,发改委借力舆论再次颁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这也是前文南方某省物价部门要求药企上报出厂价的依据,据说运行近两个月来已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始报送数据。但药价的构成如此复杂,原材料、人力等成本的地区差异如此之大,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产品的出厂价也往往因成本变化而变化,可以想象,这一庞大任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医药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质疑这一政策。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人们把此称之为“新两个凡是”。“新两个凡是”的阳光,能否泽被我国本已完成市场化洗礼的药品市场与医药企业,业内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