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3月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发布日期:2013-02-04  |  浏览次数:57675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据市场星报报道,2012年12月15日,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覆盖,其中,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记者昨日获悉,省卫生厅日前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县级医院从3月份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根据我省规定,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根据新规,县级医院从3月份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要占总金额的70%以上,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40%。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县级医院不得违背中标企业意愿指定、圈定配送企业。(李皖婷)